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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144號
原 告 劉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琮淯等間請求遷墓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林萬傳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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