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6,斗補,16,201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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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16號
原 告 江勝船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聰助等人間給付合會金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4,19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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