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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172號
原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文政
訴訟代理人 謝曉雯
惠莊
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景紜(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繳2,700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暨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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