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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羿陵即宏信商行、洪于翔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以下事項【含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當事人能力、裁判費及請求權依據等】,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仍適用之,此參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請提出宏信商行之營業登記資料及被告邱羿陵、洪于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敘明被告邱羿陵即宏信商行與被告洪于翔之關係為何(僱傭或其他)?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及訴請被告邱羿陵即宏信商行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四、就請求車牌號碼000—1688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輛維修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73,641元,請確認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發票或估價單上,關於零件修理費用應如何計算折舊,並重新計算請求總金額。
復請特定本件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據所受利益客觀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五、請先行確認車牌號碼00—2487號車輛有無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若有,請先行協調確認所投保保險公司能否辦理相關理賠程序,以確認本件有無續行訴訟之必要。
六、本件車禍有無囑託鑑定?若有,請查報其鑑定結論書面;若無,請查報警方初判肇事責任歸屬資料。
七、就上開事項補正後,請再提出準備書狀1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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