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6,斗補,189,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189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月花、洪文明、洪秋婷、洪再祺等四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1,743元(計算式如下:679.76×2,000×1/6×2/6+13,299.17×860×1/2×2/6=1,981,743,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納本件裁判費20,701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下稱系爭2筆土地)及系爭2筆土地之土地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地籍圖謄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洪進德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如有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查報結果更正本件民事起訴狀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欄位與本件訴之聲明。

另提出足額繕本予本院。

四、請提出本件被繼承人洪進德之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遺產稅申報資料,並據上開資料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