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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192號
原 告 邱清和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滋皓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6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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