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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204號
原 告 陳萬賀
謝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祥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二、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三、被告林祥、林仁壽、林萬財、林文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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