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6,斗補,207,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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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207號
原 告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勳聖
訴訟代理人 陳桓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浩名即惠安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向彰化縣政府衛生局查詢被告「惠安診所」執業登記資料,並陳報該執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到院。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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