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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234號
原 告 游佳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惠美等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時以
許崇賓律師為蕭美慧之遺產管理人而以之為本件被告,然僅提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狀為證,未據提出其他可資證明資料文件(如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難認合法。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為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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