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6,斗補,333,201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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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3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榮趁、鄭榮欽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一土地)、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二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歷次異動索引,及向彰化縣北斗地政地事務所(下稱北斗地政事務所)申調系爭一、二土地於民國(下同)96年6月8日,由被告鄭榮趁將系爭一土地之應有部分800分之105、系爭二土地之應有部分54,760分之13,725,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下同】300萬元,96年北登資字第038110號)予被告鄭榮欽之抵押權登記申請等資料。

二、請提出被告鄭榮趁、鄭榮欽之年籍資料及其等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所訴請塗銷之最高抵押權金額為300萬元,且上開最高抵押權就系爭一、二土地所設定最高抵押權之應有部分分別為800分之105、54,760分之13,725,則供擔保物價額總計為2,533,370元【計算式:系爭一土地面積2,15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700元×應有部分比例800分之105=1,045,551元;

系爭二土地面積1,26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700元×應有部分比例54,760分之13,725=1,487,819元,小數點後均四捨五入】,是供擔保物價額並未高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價額2,533,370元為準,經核定為26,146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550元,尚應補繳納本件裁判費24,596元。

四、請依據前述應補正事項,就本件主張事實,再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件(載明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及足額繕本,以利本院送達被告鄭榮趁、鄭榮欽。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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