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6,斗補,374,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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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374號
原 告 游庭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俊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及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條文)及其原因事實,並檢附被告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相關證據資料,暨提出有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復有明定。

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請提出被告游俊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表明對被告各項請求金額之請求權基礎(即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款項所依據之法律條文為何)?

五、就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名譽損害,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並請一併檢附10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個人財產明細資料及學經歷等資料供參。

六、就上開事項補正後,請再提出準備書狀1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七、另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應由原告到本院補簽名或蓋章,或重新寄送業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到本院。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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