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6,斗補,400,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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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40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欽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劉閃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13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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