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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40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凱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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