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43號
原 告 曾治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靖鵬建設有限公司等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靖鵬建設有限公司、吉新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最新戶籍謄本),以及上列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繕本或影本。
三、被告葉秋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穎靜、葉武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永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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