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6,斗補,430,2017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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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430號
原 告 陳莉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尚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及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條文)及其原因事實,並檢附被告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相關證據資料,暨提出有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7條分別定有明文。

此均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復有明定。

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報被告姓名為「桌」尚良或「卓」尚良,若民事起訴狀有誤載,請更正之。

四、請表明對被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之請求權基礎(即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該款項所依據之法律條文)為何?並就該非財產上之損害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五、就上開事項補正後,請再提出準備書狀1份,逐一敘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條文)、本件完整詳細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請求金額明細表(應分項列明)及計算式、計算依據,暨檢附被告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相關證據資料供本院參酌,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六、另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應由原告到本院補簽名或蓋章,或重新寄送業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到本院。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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