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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51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共和貨運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共和貨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確營業所地址,暨其法定代理人洪錫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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