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6,斗補,521,201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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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521號
原 告 天地昕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徹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麗容(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應補正原告之管理委員會經新北市政府核備文件、兩造間之完整天地昕社區規約(請勿自行節錄或刪減規約頁數)、被告為區分所有權人(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00號20樓)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

㈢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具體敘明本件管理費之計算標準、請求權依據,暨檢附相關完整天地昕社區規約、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等影本,且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即被告收受。

另若對被告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有所反駁(即針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53號民事確定判決內容),並請於期限內就該異議狀內容提出主張或陳述,且將繕本1份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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