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6,斗補,555,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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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55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三和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須顯示權利人之姓名、年籍)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呂三和」及「陳**」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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