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6,斗補,76,2017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76號
原 告 許文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部欄應記載完整)。

二、被告完整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繕本。

三、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