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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宜炫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二、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姓名、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
四、以表格方式說明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及分割後應分得之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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