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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偉廷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慧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蕭偉廷、謝慧玲興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嘉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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