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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陳浡鐘
被 告 吳建廷即儂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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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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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
│ 第一審裁判費 │ 1,000元 │
├───────────┼───────────────────┤
│ 合 計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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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07 │
│年8月22日以107年度斗補字第417號裁定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 │
│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僅繳納裁判費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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