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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李孟倪
被 告 郭榮振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複代理人 李雅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本院審理期間之民國(下同)107年1月4日,以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狀追加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惟此項追加聲明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各款所列舉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且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主張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故依上開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之規定,改分為勞訴字別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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