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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司調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宇順、陳宇增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宇順積欠聲請人現金卡貸款新台幣199,137元,其因恐其父所遺之不動產於繼承後為聲請人追索,乃與相對人陳宇增合意為分割協議,由陳宇增為繼承登記,陳宇順則全然放棄繼承登記,故聲請調解撤銷之,並願就該欠款提出解決方案協助清理等語。
經查,本院業於民國107年12月4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惟相對人陳宇順迄未見回覆,而相對人陳宇增則經二次寄送至其戶籍址即聲請調解狀所載之住所,均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址為由而退回,是已難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爰依首揭說明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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