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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11號
原 告 林志明
被 告 楊士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庭於民國107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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