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7,斗小,12,2018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1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林煒傑
被 告 林國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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