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7,斗小,127,201810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12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吳明俊
被 告 李心寶(原姓名為李素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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