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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13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李俊良
吳明俊
被 告 羊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捌拾伍元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附表:
┌──┬────────────────┬─────┐
│編號│ 計 息 起 迄 時 間 (民國) │計息方式 │
├──┼────────────────┼─────┤
│ 1 │自97年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
│ 2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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