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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1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沈民耀
莊承勳
被 告 陳姿榕(原名陳月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湖小字第104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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