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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小字第21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蒼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瑞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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