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7,斗小,214,2018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214號
原 告 卓登富
被 告 蕭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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