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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小字第21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仁傑
蕭子鴻
被 告 陸進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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