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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220號
原 告 立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頴慧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豐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名稱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變更為豐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兩造於103年11月6日簽訂承攬電梯安裝合約(下稱系爭承攬合約),承攬總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24,950元,雙方約定第1期款應於合約成立時付款31,238元,第2期款應於試車完成時付款31,238元,第3期款應於驗收後付款62,475元。
被告雖依約給付第1期及第2期承攬報酬(但稅額2,976元未支付),然該電梯於106年3月24日交付被告使用後,剩餘之承攬報酬62,475元及前二期之稅額2,976元,共計65,451元未清償,屢經催繳均置之不理。
另兩造於系爭承攬合約第13條約定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經濟部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系爭承攬合約書、電梯請款對帳單等影本為證,並於本院言詞辯論時當庭提出工程承攬合約書原告供本院核對屬實。
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為自認,原告上述主張,應屬有據。
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定有明文,爰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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