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7,斗小,226,2018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22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魏嘉慶
被 告 陳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