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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小字第266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楊廷光
訴訟代理人 賴翰君
被 告 陳麗娟(即林錦秀之繼承人)
陳渙文(即林錦秀之繼承人)
陳盧志(即林錦秀之繼承人)
周明德(即林錦秀之繼承人)
周明輝(即林錦秀之繼承人)
周明泰(即林錦秀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七年度司繼字第一五四八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麗娟、陳渙文、周明德、周明輝、周明泰等六人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林錦秀之法定繼承人,請求被告清償沈林錦秀積欠醫療費用欠款,被告陳麗娟、周明德、周明輝、周明泰等四人則抗辯稱其等已向本院家事法庭聲請拋棄繼承等語,此有本院民國(下同)107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1份在卷可稽,負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548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經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有以本院前開拋棄繼承事件程序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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