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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張壯吉
被 告 林秀卿
林佩愉
兼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吉
被 告 林蓮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重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重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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