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7,斗小,30,2018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小字第3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劉銘豐即劉世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中壢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復約定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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