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7,斗小,4,2018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被 告 林秋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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