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7,斗小,7,2018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朱宏霖
孫瑞宗
被 告 謝明家
法定代理人 阮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騰達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謝騰達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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