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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7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陳慕勤
被 告 謝惠婷(原名謝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豐小字第15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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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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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本金金額 │ 利息 │
│號│ (新臺幣) ├───────────────┬────┤
│ │ │ 起訖日(民國) │ 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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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261元 │自106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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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518元 │自106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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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246元 │自106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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