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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7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陳慕勤
被 告 吳誌唯(原名吳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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