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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8號
原 告 總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文煦
訴訟代理人 王孜文
被 告 DANG VAN TUYEN(中文名:鄧文宣,越南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參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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