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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張嘉宏
相 對 人 張光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聲請意旨: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簡稱法扶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
經查:本件業據聲請人提出法扶會彰化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全部准予扶助之審查表等資料為證,此外並無不符上開規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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