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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彭翊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玉綉、張綉琴、張棋雅、張銘執、張淯銓、張玉梅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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