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7,斗簡,153,2018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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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153號
原 告 蕭俊彥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陳清花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兩週內,補正如理由欄二所述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而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時,係使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其性質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如係變賣共有物而以價金分配於共有人,即係以處分共有物為分割之方法,均以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如果共有人就共有物並無處分權可資行使,法院即無從基此為裁判分割(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113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應補正事項:㈠請再確認原告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8日民事起訴狀所載全部被告蕭陳清花等67人(含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是否有發生死亡等情事,即確認當事人適格、當事人能力有無欠缺,如有欠缺應即補正完足。

另核對、查報全部被告蕭陳清花等67人之正確最新送達地址為何。

㈡再陳報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並與前開被告蕭陳清花等67人(含遺產管理人)核對有無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如有異動,請以書狀告知本院,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㈢若有被告於起訴後死亡,則應確認該死亡被告之法定繼承人分別為何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該死亡被告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即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其等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

是原告於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欄,除記載分割系爭土地之聲明外,並應同時記載符合民法第759條規定之聲明。

㈣請依上開命補正事項,重新以民事準備書狀記載完整、正確、適當之訴之聲明、事實理由、請求權依據與證據資料等之民事準備書狀,暨應檢附足額繕本予本院,以便本院送達予全體被告收受。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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