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7,斗簡,261,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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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簡字第261號
原 告 黃再福
被 告 黃富廷
鄧柄榮
前列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人 鄧雪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黃富廷、鄧柄榮之父即訴外人黃建因故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22日死亡,經伊與被告二人之母鄧雪鸞協商後,由伊先行代墊黃建之喪葬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4萬元(含喪禮費用9萬元、進塔規費5萬元);

且因黃建累計至97年10月為止,共計78個月之國民年金保費共計58,618元未繳納,亦由伊先行代墊,方能使被告二人領取遺族年金。

迨相關事務完結,伊請求鄧雪鸞依雙方事前協議,將黃建名下之土地持份移轉予伊,然鄧雪鸞卻拒不履行。

而被告二人依法既為黃建之法定繼承人,且業已繼承黃建之相關遺產,則上開喪葬費用及保費之繳納理應由被告二人負擔,被告二人卻遲未返還相關款項,爰依民法第172條、第176條第1項之無因管理,及同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8,618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則以:被告部分確實沒有支付喪葬及保費等費用,需等待死者黃建之遺產處理完畢後,才會清償給原告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花壇鄉農會禮儀部往生禮儀服務證明、慈恩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二人對此等部分事實並不爭執,然以需等待死者黃建之遺產處理完畢後,才會清償給原告等語置辯。

㈡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為民法第1114條第1款定有明文。

依我國民法扶養制度所由設之社會及倫理精神價值而觀,扶養內容之範圍,不僅包括維持日常生活衣、食、住、行之費用,且包括幼少者之教育費及死亡者之殯葬費用(司法院七四廳民一字第一一八號函文亦同此見解,可供參照)。

故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黃建之殯葬費用及國民年金保險費用,為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被告二人之扶養義務所及,應無疑問。

㈢按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民法第172條、第176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未受被告二人委任,亦無管理黃建之殯葬、遺族領取年金等事宜,及支付殯葬費用及保費之扶養義務,而為被告二人管理本件殯葬、遺族領取年金等事宜,並支出198,618元之必要殯葬費用等情,業如前述,因原告管理本件殯葬、遺族領取年金等事宜實為被告二人履行其法定扶養義務,且與我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相符,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二人償還其所支出之198,618元必要殯葬、遺族領取年金等費用,殆無疑義。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給付原告198,6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鄧雪鸞之翌日即107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核與本判決結果不生任何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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