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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28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邱佳諭
馬慧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書昌、許書銨(下稱被告許書昌等2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許書昌、許書銨二人就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13日所為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於98年11月13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並請求被告許書昌應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且回復登記為被告許書銨所有。
依前揭說明,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即以原告獲保全之債權利益計算【算至起訴時即107年9月18日之債權額,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督促(訴訟)程序費用等之加總債權】,原告起訴時以新臺幣(下同)123,930元為訴訟標的價額,而僅繳交裁判費1,330元,惟依所提出資料並未足供認定原告起訴時得獲保全之債權總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5日內提出足供認定原告起訴時得獲保全之債權總額,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330元後,補繳本件裁判費。
又原告未能提出保全之債權利益總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將核定為415,173元(計算式:754.86×3,300×1/6=415,173),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3,190元。
如原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系爭土地於98年11月13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資料(含印鑑章、買賣移轉登記契約書等)予本院參辦。
三、請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準備書狀(補正適格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及完整、正確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足額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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