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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楊沂儒
陳一霖
林明錡
被 告 陳宗林
陳重翰(原姓名陳宗翰)
蔡沂樺(原姓名蔡怡璇、陳怡璇)
蔡沂穎(原姓名蔡姿諭、陳姿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附表二中關於蔡沂「潁」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蔡沂「穎」。
理 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及附表二,將蔡沂「穎」誤寫為蔡沂「潁」,自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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