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7,斗簡,49,2018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49號
原 告 邱雪莉
被 告 藍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2日以107年度斗補字第6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及繳費資料查詢在卷可按,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