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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承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長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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